【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申请条件】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即时受理。
【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 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
2 | 原件 | 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 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
3 |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原件核对后退还 |
6 |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2.原件核对后退还 |
注: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
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办税地图)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温馨提示】
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编号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