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优惠
【申请条件】
公路经营企业取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符合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03121301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2 | ||
2 | 公路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
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办税地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