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对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应按规定进行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2 | ||
2 | 原件 | 2 | ||
3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纳税人 |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
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办税地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